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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 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 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 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 新住民語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15449B號令訂定發布。
發布日期 2018/3/7
發布單位 教務處
點閱次數 974
詳細內容

訂定「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並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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