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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關健康相關授課教師每2學年18小時之研習時數,授課教師符合研習時數相關規定
發布日期 2017/9/19
發布單位 教務處
點閱次數 1375
詳細內容

一、依學校衛生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健康相關
課程教師,應每2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18小時專業在職進修。
(一)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未滿1學期者不列入計算。
(二)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未滿1學年者,須至少6小時研習時數。
(三)教授健康教育課程1學年以上,未滿2學年者,至少12小時研習時數。
(四)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滿2學年以上者,至少18小時研習時數。
二、健康相關課程教師係指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教師,包含國小及國中健體領域健康教育教師(專業及非專業教師),不包含短期代課教師、鐘點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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