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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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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科技領域 |
| 發布日期 |
2017/5/19 |
| 發布單位 |
教務處 |
| 點閱次數 |
1173 |
| 詳細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6日臺教師(三)字第1060070380號函辦理。
二、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新增科技領域,為協助國高中教師具有推動新課綱教學知能,該部已協調相關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科技領域第二專長學分班,106年度有意願開班學校如附件1。
三、該部訂於106年5月22日召開「106年度科領域教師進修開班說明會」,提供106年度科技領域增能學分班及第二專長學分班開班相關資訊。
每位教師限報名一間學校,請勿重覆薦送
教師進修科技領域第二專長學分班之薦送對象、錄取資格、錄取優先順序、服務義務等說明如下:
(一)薦送對象:以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且依法取得中等學校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之在職專任教師,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而薦送者。
(二)錄取資格:現職合格專任教師之錄取資格優先順序:
1、相同領域非專長授課教師優先推薦。
2、現職合格專任之非專長授課教師。
(三)錄取優先順序:本府於薦送現職合格專任教師時,兼顧下列原則:
1、以花東離島地區教師優先參加。
2、參酌所屬學校規模大小、師資結構等,如以目前校內未領有合格生活科技或資訊科技教師證書之學校教師為優先、小班小校、班級數18班以上之超額學校。
3、兼顧教師年齡與進修後能回饋服務年限之合理性:如將屆退休或近年有介聘異動之教師,則不予推薦。
(四)進修教師於修畢第二專長學分班課程且取得該類科教師證書後,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並配合開班學校填寫後續追蹤資料,違反規定者,應全額繳還學分費;另請各校協助進修教師依專長排配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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