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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教育部「108學年度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 2019/9/18
發布單位 教務處
點閱次數 123
詳細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0月3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14788號函暨本府107年11月22日屏府教學字第10873633500號函(諒達)辦理。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十二年國教課綱),自108學年度起,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以下要項請貴校配合辦理:
(一)有關十二年國教課綱及九年一貫課綱併行,學習節數及內容安排:
1、108學年度十二年國教課綱實施後,有關學生學習節數部分,其規劃應依照該年級學生應適用之課程綱要規範規劃,例如:108學年度國民小學階段,一年級學生之學習節數應依照十二年國教課綱規劃,其餘年級之學習節數仍應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劃;至有關課程內容部分,為確保學生學習,領域學習課程仍依前述原則,應依照該年級學生應適用之課程綱要規範規劃,至彈性學習課程則得由學校視學校特色、學生需求,全校統一實施十二年國教課綱所規範之彈性學習課程內容。
2、至有關十二年國教課綱中所列相關規劃及要點,例如: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協同教學、家長與民間參與、總綱中規範之「跨領域統整課程最多佔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五分之一,其學習節數得分開計入相關學習領域」之相關規範,除施行十二年國教課綱相關年級及其相關教師、校長應依十二年國教課綱相關規定辦理外,考量其辦理精神與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符,貴校亦得鼓勵所屬人員全校施行。
(二)有關校訂課程實施:
1、校訂課程係由學校自行規劃辦理全校性、全年級或班群學習活動,以形塑學校教育願景及強化學生適性發展,在國中小階段為「彈性學習課程」。
2、彈性學習課程依據十二年國教課綱規定,僅包含「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社團活動及技藝課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及「其他類課程」4類課程,與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所規範之「彈性學習節數」定義不同,請貴校務必檢核所發展之彈性學習課程符合十二年國教課綱之規範,另本府尊重學校依據學生需求就前述4項類別課程進行規劃,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3、有關十二年國教課綱彈性學習課程之落實,教育部亦將納入108年度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考核項目進行檢核。
三、前述要項請貴校配合辦理,以利十二年國教課綱落實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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